(2015)普民初字第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纪某甲与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甲,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5967号原告:纪某甲,系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某,系个体。被告:纪某乙,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纪某甲诉被告纪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纪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3日,原某父母赵某、纪某乙在普兰店市民政局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二人婚生女原某由母亲赵某抚养,纪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实际只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被告已经5年没有给抚养费,原告只要最近这2年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因现在物价比较高,孩子上学的费用比原来高了,孩子生活费用和孩子教育费都增长了,原告母亲收入已经无法维持原告正常的学习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每月1500元抚养费偏高,同意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如果我有能力的话,我可以多给点。同意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但目前资金紧张无力给付。经本院审理查明:原某父母纪某乙、赵某于2009年9月3日在普兰店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某由母亲赵某抚养,父亲纪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按月支付。因被告拖欠原告抚养费,另外现在原告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都增长了,故原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纪某乙自2015年12月1日起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另查,原某系非农业户口,现居住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7482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在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父母纪某乙、赵某于2009年9月3日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纪某乙每月支付原某抚养费1000元,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没有按时给付原告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最近两年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庭审中被告也认可欠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的抚养费24000元,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一节,因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也当庭表示同意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按月支付,故被告纪某乙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原某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某乙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原某独立生活止,每月向原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月的月末前付清;二、被告纪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某支付拖欠的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的抚养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纪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