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第十村民小组与覃正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代表人:覃念建,组长。被告:覃正力,男,壮族。原告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第十村民小组与被告覃正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第十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第十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第十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原告武鸣县城厢镇濑琶村第十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