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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栗占勇与被告朱帅、朱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占勇,朱帅,朱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91号原告栗占勇,农民。委托代理人罗自强,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帅。被告朱才,系被告朱帅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占勇与被告朱帅、朱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占勇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栗占勇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