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王国明、李桂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王国明,李桂华,天津市蓟县华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涛,姜万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周海全,刘继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652号原告李建民。委托代理人赵向阳,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明。被告李桂华。被告天津市蓟县华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张涛。被告姜万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29号。负责人朱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柱,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全。被告刘继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22号。负责人闻宝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科文,公司职员。原告李建民与被告王国明、李桂华、天津市蓟县华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涛、姜万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周海全、刘继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