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君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君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1号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河,董事长。被告江苏君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秋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君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君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77元,减半收取12388.5元,由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