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飞特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6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飞特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14号原告: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朱伟全。委托代理人:吕捷宁、王永健,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科飞特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浩。委托代理人:刘锋,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科飞特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毓萍罗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