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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季鉴淼与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鉴淼,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季鉴淼,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41号5幢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0287X。法定代表人俞勇明。被执行人张慧娟,女,1945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季鉴淼与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7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鉴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季鉴淼与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7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鉴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未履行还款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暂无其他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季鉴淼亦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季鉴淼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名下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季鉴淼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