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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朴石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石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7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朴石泉,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石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石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朴石泉酒后驾驶牌号为“鲁BMXX**”的小型轿车行至本市闵行区吴中路、万源路路口西侧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朴石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mL。被告人朴石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朴石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朴石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朴石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石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朴石泉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赵轶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