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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本林、臧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本林,臧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壮为,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晓兰,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本林,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被执行人臧玉国,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本林、臧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马本林、臧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本林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