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京辉、韦秀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京辉,韦秀萍,韦祖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黄京辉,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韦秀萍,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祖宁,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5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申请人已于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韦秀萍、韦祖宁所有的广西柳江县穿山镇柳石路46号祥兴·汇南国际5栋2单元302号房屋。应拍卖该套房屋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秀萍、韦祖宁所有的广西柳江县穿山镇柳石路46号祥兴·汇南国际5栋2单元3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