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伟贪污、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91号罪犯孙伟,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5月14日入狱。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原审被告人孙伟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0月6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3日经本院以(2014)汴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法律监督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伟于2006年下半年,利用职务之便假冒他人名义从法院财物领取现金450000元人民币,供自己使用。2007年,先后7次在办理案件中,私扣执行款914500元,供个人赌博和澡堂的经营活动,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罪犯孙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虽有悔改表现,但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小强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