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司惩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权拘留决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甘1102司惩17号被拘留人赵权,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4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赵权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