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梦晓与唐保国、赵红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晓,唐保国,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梦晓。被执行人唐保国。被执行人赵红霞。本院在执行李梦晓与唐保国、赵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焦众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苏志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