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梦晓与唐保国、赵红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晓,唐保国,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梦晓。被执行人唐保国。被执行人赵红霞。本院在执行李梦晓与唐保国、赵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焦众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苏志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