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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郎曲批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郎曲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86号罪犯四郎曲批,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理塘县人,藏族,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甘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四郎曲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9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四郎曲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四郎曲批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四郎曲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四郎曲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7年6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