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8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安沟诉被告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安苟,王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145号原告姜安苟,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合室乡堡头村。被告王云飞,男,约40岁,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北街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安沟诉被告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安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