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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梧州市华越商行、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华越商行,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陈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57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华越商行,其他,住所地梧州市长州区新兴二路两广市场A区16栋被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地址梧州市万秀区步埠路新富里**号***房。被执行人陈伟雄,地址。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梧州市华越商行申请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陈伟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031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陈伟雄应支付申请人梧州市华越商行案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陈伟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405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