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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周志奎与赵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奎,赵全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548号原告周志奎,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赵全富,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奎诉被告赵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志奎负担。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