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362号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155942-5,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园五路301室。法定代表人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勤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季佳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9699-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包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运公司)诉被告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运公司诉称,雅运公司与东达公司于2014年确定纺织化工类产品买卖关系,东达公司期间多次采购雅运公司产品,至2015年11月2日东达公司结欠雅运公司货款28835元。雅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去函催要货款,东达公司置之不理。现雅运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东达公司支付货款28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达公司承担。被告东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雅运公司与东达公司于2014年确定纺织化工类产品买卖关系,2015年1月17日雅运公司运送品名为雅格素藏青P-2R的货物共计500公斤至东达公司,东达公司进行了签收。雅运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12月23日、2015年1月22日开具金额为2050元、28110元、35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东达公司已支付36825元,尚结欠雅运公司货款28835元。雅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去函催要货款,2015年8月26日东达公司签收了法律事务函。2016年1月19日,雅运公司具状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雅运公司提供的物流回单、物流公司核查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催讨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雅运公司与东达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东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雅运公司所举证据,东达公司结欠雅运公司货款28835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83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1元(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