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美鹏与王晓达、华融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鹏,王晓达,华融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美鹏,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晓达,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华融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113B室,组织机构代码:30048989-9。法定代表人王晓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向被执行人王晓达、华融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达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美鹏借款人民币55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30元、执行费人民币55350元;责令被执行人华融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晓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王晓达、华融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晓达持有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权309580股权,拍卖得款1053600元,本案依法分配315276元已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美鹏。现因查无二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