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陈浩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陈浩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806号原告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年片4栋1单元1层104室。法定代表人陈激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浩然。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然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兴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高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