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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杨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313号原告张建忠。被告杨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与被告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忠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忠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永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