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杨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313号原告张建忠。被告杨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与被告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忠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忠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永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