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袁某崽非法经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崽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崽,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辩护人肖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崽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信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袁某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袁某崽,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5)信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萍代理审判员 肖福林代理审判员 钟德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廷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