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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新祝与宋文霞、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祝,宋文霞,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祝。被执行人宋文霞。被执行人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文霞名下的位于西北山路22号B605室房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文霞名下的位于西北山路22号B605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