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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工厂与宫维峰、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工厂,宫维峰,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张工厂,居民。被告宫维峰,居民,国网山东兰陵县供电公司职工。被告李波,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工厂与被执行人宫维峰、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恢复执行,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