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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贺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贺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冯XX,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贺X,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X、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X、李X当即自动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冯XX偿还借款本金9509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冯XX偿还已还借款本金54910元的利息23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贺X、李X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贺X在中国银行神木县东兴街支行账户102834320984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贺X在中国银行神木县东兴街支行账户102834320984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