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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平诉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遵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平,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遵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320号原告:张家平,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易遵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易遵全,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平诉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遵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6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商银行账号88150120040××××××、被告易遵全在农商银行账号6210331310014××××××、农业银行6228452460046××××××、工商银行账号6222082314000××××××的银行存款共计6800000元,若余额不足则查封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翠屏区高速公路南连接线上行支线东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翠国用(2013)第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东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