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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寨乡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解公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寨乡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解公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757号原告王寨乡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代表人杨军旗,系该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常书强。被告解公杰,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寨乡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诉被告解公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寨乡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寨乡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