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宣告霍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霍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特2号申请人韩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被申请人霍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霍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霍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某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