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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3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进贤县。2011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进贤县。2010年12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吴某治(另案处理)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某及吴某祥(另案处理)、吴某斌(已判)四人到县中医院后,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其亲戚被一个叫胡某斌的人开车撞伤并不给医药费,并让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去教训胡某斌。之后,吴某治开车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带到县汽车南站,将胡某斌约出来之后,将胡某斌打了一顿后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斌的伤情为轻伤甲级。2010年11月23日下午,吴某权、吴某盛、杨某鸿、徐某花(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进贤县三里乡黄某结家开楼设赌,召集杨某、余某兴、徐某辉、雷某、吴某辉、黄某平、吴某爱等人用扑克牌赌“三十二张”,并从中抽取非法所得“斗子钱”,并雇用被告人孙某某及吴某春(另案处理)等人在外望风,在进贤县公安局巡防员万某等人前去摸排时对巡防员万某等人进行追逐。2012年3月28日下午15时许,因为赌场利益纠纷,以被告人孙某某为首的社会闲散人员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赢、万某乐、邓某凯(均已判)等二三十人来到位于民和镇徐某明等人开设的赌场上,与赌场上负责看护赌场的焦某真、舒某多、覃某良(均已判)等十余人发生械斗。覃某良用长管猎枪朝对方开了四枪,械斗致使吴某刚腿部中枪。徐某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砍伤。经鉴定,徐某明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吴某刚的伤情为轻伤乙级。2012年7月10日上午,郑某浩等人前往捉牛岗一赌场对赌场进行打砸。同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徐某聪、周某宇、焦某辉、熊某峰及邓某凯、王某峰(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二十余人,事先携带凶器,开车前往颜司桥附近找郑某浩等人寻仇报复。被害人郑某浩乘坐一辆车牌号为赣AXX**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被害人章某文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AXX**的红色吉利金刚轿车搭载章某、涂某平、仇某真三人行至颜司桥附近时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相遇。被告人陈某某及徐某聪、周某宇、焦某辉、熊某峰等二十余人手持砍刀、柴刀、石块等对赣AXX**黑色比亚迪轿车内的郑某浩、赣AXX**红色吉利金刚轿车内的章某文、章某、涂某平、仇某真进行砍杀,对车辆进行打砸,斗殴造成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赣AXX**黑色比亚迪轿车和赣AXX**红色吉利金刚轿车损失价值12290元,经进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被害人郑某浩的伤情为轻伤乙级,章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章某文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涂某平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1、201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吴某治(另案处理)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某及吴某祥(另案处理)、吴某斌(已判)四人到县中医院后,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其亲戚被一个叫胡某斌的人开车撞伤并不给医药费,并让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去教训胡某斌。之后,吴某治开车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带到县汽车南站,将胡某斌约出来之后,将胡某斌打了一顿后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斌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斌28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胡某斌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11日中午,其开车与一老人发生事故,因协商垫付药费事宜,对方来人将其打伤。(2)、证人陈某英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1日上午,一个中年男子被3、4个男子打伤。(3)、同案人吴某斌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中旬一天上午,其与陈某某、吴某治、吴某祥等人在进贤汽车南站殴打一男子。(4)、同案人吴某治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11日上午,因其姑婆被胡某斌撞伤,其打电话给陈某某、吴某斌、吴某祥等人去找胡某斌讨个说法,找到胡某斌后,要胡某斌给付医药费,并将胡某斌打伤。(5)、同案人吴某祥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11日上午,其与吴某治、陈某辉、吴某斌在汽车站将胡某斌打伤。(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11日上午,因胡某斌撞伤了吴某治的亲戚未赔偿医药费,其与吴某治、吴某斌、吴某祥对胡某斌进行殴打,将胡某斌打伤。(7)、辨认笔录:证实经胡某斌辨认,陈某某系殴打其的人员。(8)、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9)、(2011)进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吴某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10)、调解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害人胡某斌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2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2012年3月28日15时许,陈某赢、万某乐、邓某凯(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二三十余人来到位于民和镇姜家村的赌场上找徐某明进行报复,与负责看护该赌场的焦某真、舒某多、覃某良(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发生械斗,双方均持有刀枪且均有人受伤,覃某良用长管猎枪朝对方共开了四枪,致使吴某刚腿部中枪,徐某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明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吴某刚的伤情为轻伤乙级。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明损失2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李某辉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11时左右,余某打电话叫其到姜家赌场玩,当天15时左右,其坐在徐某明身边,有一伙人冲进赌场,并大叫“抓到他,抓到他”,赌场上的人就往外。其和徐某明朝村外跑,其听见身后“啪啪”两声类似枪响,并看见有七八个人在后面追,其中一人拿着一把用白布包着的双管猎枪,其他人拿着柴火刀,但没有追上,后其和徐某明跑到一个工地上,有一辆车子停到了旁边,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其中一个说“他就是徐某明”,有人就拿柴火刀砍了徐某明头上一刀,徐某明便倒在地上,其他人又拿刀砍徐某明的腿部,其还看见一个人拿着一把双管猎枪。这时又过来一伙人,其就走开了,这些拿刀、枪砸“场子”的是进贤三里人。(2)、证人潘某明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为了得包香烟,拿点油钱,其两次去了徐某明开设在姜家的赌场。第一次是11时左右,第二次是17时左右,其该次到赌场时听说赌场已被三里人抄了,三里人与帮徐某明护赌场的人发生了枪战。(3)、证人姜某录的证言:证实其听说2012年3月28日,进贤三里人抄了徐某明和余某开设在姜家的赌场,双方发生了枪战,徐某明被砍伤。(4)、证人艾某鹿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14时左右,其打电话问余某在哪里,余某讲在某村委会姜家村的赌场上玩,其到该赌场几分钟后,其看见一个崽仂在门口叫“散哦”,赌场上的人都往外跑,其和余某往村庄里跑,并躲进一户人家,后其听见四五声枪响,枪响后其和余某一起到县城里。当天17时左右,其听说徐某明被砍伤,砍伤徐某明的是进贤三里人,三里去了三车约二三十人,其中有孙某某、“小宝”、“乐乐”,而三里这边有一个被帮徐某明“看场子”(为赌场提供保护)的人用枪打伤了腿部。(5)、证人姜某庆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其哥哥姜某兵打电话讲其租给李某华用于赌博的房子在打架,东西打烂了,当天18时30分,其做完事回到家中,并听村上的人讲在外面打罗的崽仂来抄场子,双方发生打架,打架时有刀、也有铳,有人拿铳追着其他人打。(6)、证人黄某堤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16、17时左右,其和工友在新一中图书馆做事时听到枪声,而且看到枪打在地上扬起的灰。其看见围墙外面的村口马路边停了五六辆小轿车,车周围站了二三十人,接着一个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往村口的人群中撞过来,村口那伙人有人朝面包车开了一枪,面包车往后退,村口那伙人都捡石头扔面包车,面包车就往国道跑了。其还看到一中新校区前门附近有五六个人(其中有三人边走边开枪)追另外一伙人,后五六个追的人拼命地跑,他们后面有两辆小轿车在追,轿车内有一个人端着一把枪坐在副驾驶室,前面跑的五六个人跑到村口那伙人一起,然后有人坐车子跑,有人往村子里跑,那辆面包车又回来和两辆轿车汇合,后一往国道跑了。(7)、证人陈某平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16时26分左右,其在新一中门卫室值班,一个在一中工地上做事的男民工跟其讲,有一个学生模样的男人躺在学生公寓附近的地上,其跟着民工到了现场,看到一个男子躺在地上不能动,男子讲他的脚好痛,叫其送他去医院救命,并讲是翻围墙进入一中院内,问其他是如何受伤,他讲外面好多人打架,不知是如何受伤,又叫其赶紧救他的命,后其打了110,110民警到现场后,伤者求民警送他去医院治疗,并看见伤者裤脚衣服有很多洞,后120把伤者接走了。伤者被送走后,其听一中工地上的民工讲当天下午有两伙人在围墙外打架,有十多辆车子停在村庄上,有人端着枪打在土上起灰。(8)、证人龚某华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8日16时许,其在新一中做事时听到四五声“砰”响,没过一分钟又听到图书馆工地上动静很大,其跑到图书馆工地二楼,看到围墙外姜家方向有一伙崽仂手上拿着铳,而另一伙崽仂开车从姜家往国道跑,那伙拿铳的崽仂追那伙开车的崽仂,但没有追到,那伙拿铳的崽仂就继续往新火车站找。这时有两辆车子从新火车站往姜家方向开,两辆车子上的崽仂把身子伸出车外,手里拿枪要打那伙拿铳的崽仂,那伙拿铳的崽仂见状就往姜家方向跑,后那辆往国道跑的车子返回和从新火车站方向开来两辆车子汇合,从其中一辆车子上下来一个崽仂朝姜家方向叫了几声,然后三辆车子便往国道方向离开。(9)、证人焦某真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中午,徐某明给其打电话讲怕有人来“抄”(指打、砸)场子,叫其去他和余某开的场子上,其叫“志斌”、“跳蚤”先去,自己后赶到,并在场子附近找到舒某多等人,后看到赌博的人边走边讲有人抄场子,其带“志斌”、“跳蚤”,舒某多带他身边的两个崽仂往场子上跑。其看见有三辆车子在离场子四五十米的路上,车上的人发现其一伙就掉头,一辆别克商务车在前面向其一伙冲过来,其看见是三里人来抄场子,其一伙就用石头砸别克车,别克车前面的窗子被其打破了,后面的窗子不知被谁打破了,一个拿一把大镰刀的崽仂从别克车上下来想砍其一伙,其一伙的“阿良”就开枪,拿镰刀的崽仂就丢掉镰刀跑上车子,对方便开车跑,其一伙拿石头追,舒某多捡起那把镰刀追,对方就从一辆桑塔纳车子内伸出三把枪,其一伙见状跑掉了。“阿良”当天开了四枪,一枪打在地上,一枪打在别克车后面的玻璃上,后面两枪不知打在哪里。(10)、证人舒某多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中午,其带“阿良”、“小斌”,焦某真带了几个崽仂在民和镇某村委会姜家村帮徐某明、吴某华、余某等人看护赌场,后听见一声枪响,其一伙意识到有人来抄(指打、砸)场子,就赶紧跑过去,其中阿良拿了一把长管猎枪,到赌场后听说赌场的楼主徐某明被砍伤。其一伙看见在赌场门口有一个崽仂扛着一把大镰刀站在一辆别克商务车旁,对方看到其一伙带枪过来,知道是看场子的,扛大镰刀的崽仂想砍其一伙,阿良先朝天开了一枪,看见该崽仂靠近后又开了一枪,该崽仂就跑上了别克车,对方便开车撞其一伙,阿良朝车上开了两枪,其他人拿石头回击,对方觉得会吃亏便掉头跑了。其一伙就追没追上,要返回时看见从新一中路口来了四五辆车子,走在最前面的车上有人拿着一把枪,其一伙赶紧跑,其后来听说对方是三里的。长管猎枪是其拿到赌场上去的,被阿良拿去用了。(11)、证人覃某良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8日上午,一个小伙叫其一起去看“场子”,其一行六人到姜家村赌场,13时许,舒某多、焦某真到赌场送了饭后就走了,15、16时左右,有人讲在抄场子,其六人就跑过去。到赌场后,其中一个小伙给了其一把枪和三发子弹,其看见在赌场门口有一个小伙拿一把大镰刀站在一辆面包车的侧后方,面包车内坐着司机和另外两个人,其肯定对方是抄场子的,便朝天放了一枪,对方便开车撞其一伙,其又朝天放了一枪,对方的车子还没有停,其朝车子的轮胎开了一枪,但打在副驾驶室的门沿上,对方便掉头逃跑,其这边的人就捡石头砸对方的面包车。不久,一辆大众小轿车从一中方向开过来,从轿车后排的两个窗口各伸出两把枪,在轿车后面还跟着十多个拿镰刀和砍刀的小伙,其一伙便往另外的方向跑,后看见舒某多的车子便上了车,当时车上坐着舒某多、焦某真。(12)、同案人邓某凯的供述:证实2012年3、4月份一天,“刚的”打电话给其,要其一起到乡下办点事,“刚的”开了一辆别克商务车接其,车上还有熊某义、周某宇、“黑皮”、“乐乐”、“小猪的”等人。车上还有很多“大镰”、鱼叉,“刚的”开车往新一中方向开,“老鼠的”(真名万某,进贤人)开一辆宝骏带胡某、陶某等人跟在后面,最后面的是“三拉”、孙某某、“吴某”等人开一辆黑色的尼桑。其一伙开车到新一中后面一个村庄徐某明的场子上,冲到场子旁边时,场子上赌博的人就开始跑。“老鼠的”发现了徐某明,并说徐某明在这里,周某宇拿枪、其拿大镰追,追的人和徐徐某明都跑不动了,“老鼠的”开车带陶某、胡某过去把徐某明追到,“老鼠的”开车回来后说他们已经杀到了徐某明。(13)、同案人夏某方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其与“小宝”等人到新一中附近的一个赌场,其一伙人冲下车,手里都拿着家伙,当其走进这个村庄的一条小巷子时,对方一伙崽仂从一个房子里出来,用枪、铳对其一伙放,还拿大镰来追杀,其一伙跑上车,发动车子来撞对方,对方用镰刀、枪、石头、砖头打其一伙的车子及车上的人,这个过程中胡某在上车的时候被对方用砖头砸伤了脚,另外听到对方那边传来三声枪响,然后其一伙就开车走掉了。进村的时候其手上是拿了一把西瓜刀,“小宝”拿大镰刀,“乐乐”和“振宇”拿鱼叉,胡某手上也拿了凶器,其这方的人手上基本上都是拿了凶器的。对方有四个人拿了枪,另外还有人手上拿了镰刀。(14)、被害人徐某明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28日上午,其在进贤县民和镇某村委会姜家村一赌场上赌博,后有人来抄场子,其和“老九”一起往新一中方向跑,其听到有人在叫“徐某明在那边,杀死他去”,其就赶紧跑并摔了一跤刚爬起来时开过来了一辆小轿车,车上下来三个崽仂拿镰刀向其冲过来,其中一个崽仂直接一刀砍在其脚上,后脑又被砍了一刀,其就不省人事了。(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份一天,其与陈某强、万某乐、熊某义、陈某赢、孙某某等人去抄场子。其开了一辆车,有三个崽仂坐其车子,到新一中旁边的一个村庄里,把车子停在村口。其车上的崽仂抽出刀往村里去。陈某强跟其讲把车子掉好头,没多久其看到里面有赌博的人从里面跑出来,其听到几声“砰”的枪响声。其一伙人出来后就赶紧开车走了。事后听说有人放了枪,与其同去的商务车玻璃被打破了,其一伙的吴某刚被枪打到了脚,而其一伙人杀到了对方的徐某明。(1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其接到邓某凯的电话,邓某凯要带人去砸掉徐某明的赌场。邓某凯要其开车到新县政府附近。其开车接了陈某某、吴某刚后与邓某凯等人碰面。其与邓某凯、陈某赢、周某宇、万某乐、付某剑、熊某义、陈某强、万某、夏某方、周某强等人分乘三辆车子到新一中后面的村庄。到村庄后,邓某凯车上的就拿家伙(基本上都是大镰刀之类)下车往村庄冲,其看到赌博的人往外面跑,大家上了车后就离开了现场。事后其听说其一伙的吴某刚被人开枪打到了脚,其一伙的人把徐某明杀伤了。其听到有三、四声枪响的声音。(17)、辨认笔录:证实经夏某方、邓某凯辨认,被告人孙某某系参与2012年3月28日在进贤县新一中附近聚众斗殴的人员。(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明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吴某刚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19)、(2012)进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2013)进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2012)进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焦某真、舒某多、覃某良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陈某赢、邓某凯、夏某方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明损失2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举证的证据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聚众斗殴罪2012年7月10日上午,郑某浩等人前往捉牛岗一赌场对赌场进行打砸。同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聪、周某宇、焦某辉、熊某峰及邓某凯、王某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二十余人,事先携带凶器,开车前往颜司桥附近找郑某浩等人寻仇报复。被害人郑某浩乘坐一辆车牌号为赣AW38**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被害人章某文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AX**的红色吉利金刚轿车搭载章某、涂某平、仇某真三人行至颜司桥附近时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相遇。被告人陈某某及徐某聪、周某宇、焦某辉、熊某峰等二十余人手持砍刀、柴刀、石块等对赣AX**黑色比亚迪轿车内的郑某浩、赣AX**红色吉利金刚轿车内的章某文、章某、涂某平、仇某真进行砍杀,对车辆进行打砸,斗殴造成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赣AX**黑色比亚迪轿车和赣AX**红色吉利金刚轿车损失价值12290元,经进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被害人郑某浩的伤情为轻伤乙级,章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章某文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涂某平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辜某隆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0日11时许,其、吴某云、郑某德及一个不认识的朋友一起到医院看一个被杀伤的朋友,看到有3个受伤的人在医院,且看见公安民警也在,其几人想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叫住了。2、证人郑某德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0日12时许,其与俞某等四人在一起时,章某文打电话给其讲他被人杀到了,叫其过去,后四人一起到医院,看见章某文已包扎好坐在医院走廊里,其问章某文是在哪里被杀的,章某文讲在下埠那边被杀到的。不久,公安民警就来了,并把其四人带走调查。3、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0日11时许,其、郑某德及两个不认识的崽仂在一起时,郑某德接到电话,就讲他一个外号叫“胖子”的朋友被杀伤了,要大家一起去看一下,四人到了医院,碰到公安民警也在,其就跟着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4、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0日11时左右,其朋友“有平”打电话给其讲医院里有好多被杀伤的人,叫其去看一下是否有认识的人,其就到了医院,因没有认识的而要离开,被民警看到了,其就跟着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5、证人吴某云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0日11点半左右,其与郑某德等四人在一起时,郑某德接到一个电话,就讲他朋友被杀伤了,要大家一起去看一下,四人到了医院,其看见3个崽仂在包扎,其中一个叫“小胖”,另外一个是跟郑某德打电话的人,其问“小胖”怎么回事,“小胖”讲他车子坏在路上,碰到了以前的仇人而被打伤。不久,公安民警就来了。6、被害人章某文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0日10点半左右,其开着一辆吉利金刚车载仇某真、章某、涂某哲从捉牛岗回进贤,行至颜怀桥加油站附近,看见路边停了一辆黑色的小车,其将车停在黑色小车的后面,章某要去买烟,没等章某下车,一辆黑色的车子撞上停在路边的那辆黑色小车,另一辆黑色的车子撞其开的车子,后这两辆车上下来十五、六个持砍刀、大镰的人,并冲过来砸其开的车子,用刀砍车里的人,半分钟后这些人便离开。其车上有3个人受伤,就在路上打车准备去医院,正好看见“胖子”也受了伤,并从颜司桥加油站走出来,其便叫“胖子”一起去。其后来听说当天是“胖子”这边和三里人打架,其怀疑三里人以为其和“胖子”是一伙的才一起杀。7、被害人仇某真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0日上午,其、章某文、涂某平及章某文的一个朋友驾驶吉利金刚车从捉牛岗回进贤,在颜司桥附近其乘坐的车子被一辆红色轿车撞了,并被一辆帕萨特轿车堵住驾驶室的门,后从撞车的车上下来20余人持砍刀、镰刀、斧头,追砍“小胖”及另一人。对方有一个其认识的人叫“小宝”。其车上的章某文、涂某平等人被砍伤了,其没有受伤。8、被害人涂某平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0日11时30分左右,章某文开吉利金刚车载其、仇某真、章某从捉牛岗回进贤,行至颜司桥拐弯处,看见前面停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其车子开到比亚迪后面不远,一辆黑色的轿车撞了过来,并挡着仇某真那边的车门,其车子被迫停下,后从几辆车上下来20余个拿家伙的崽仂围着砍,砸其车子,并砍车里的人,其右大腿被斧头砍了一刀,右手臂被砍刀砍了两刀,章某文、章某也被对方崽仂用砍刀、大镰、斧头砍,仇某真没有被砍伤,他还认识对方一个叫周某宇的崽仂,就讲砍错了人,对方便分别开车离开,但撞其车子的那辆车停在现场,其车上4人就在路上打车去医院。9、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0日上午,章某文开租来的吉利轿车载其及另外两个崽仂从捉牛山岗回进贤,行至颜司桥附近,其要去买烟,章某文把车子停在路边一辆黑色车子之后,其回到车上时有一辆车子撞向停在路边的那辆黑色车子,那辆黑色车子顺势往后撞到吉利轿车,接着另一辆车子撞向那辆黑色车子的车尾,撞了后又撞在吉利轿车的左边车头,后一伙人持刀、斧头等凶器发疯地砸那辆黑色车子,还向车里使劲砍,后过来那伙便散了,其看见那伙人持刀追另外一个人,被追的人像是那辆黑色车子上的人,吉利轿车上有3人受伤,后在路上打车都去了医院。10、同案人徐某聪的供述:供认2012年7月26日上午,其、邓某凯、周某宇、胡某、胡某、熊某萍、方某莉、季某、季某、方某在县城徐家岭小区一居民楼四楼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房间里还被搜到一把砍刀,一把类似手枪的枪支。11、同案人周某宇的供述:供认2012年7月份的一天,邓某凯叫了车子接其去打架,车上包括司机已有五个人,并在县城东门口与一辆大众轿车及一辆桑塔纳轿车汇合,并一起往颜司桥加油站方向开,行至颜司桥加油站处,其坐的车子撞对方的车子,陈某赢也开车撞对方的车子,其这方车上的人持刀追砍对方的人员。后其看见被砸车里有个认识的人叫仇某真,且车里的人也被砍伤了。其叫这方的人员不要打了。12、同案人熊某峰的供述:供认2012年7月份的一天,徐某聪开车接其打架,与另两辆车子到颜司桥附近。其这方车子与对方的车子对撞,其这方人员持家伙砍杀对方。13、同案人焦某辉的供述:供认2012年7月份的一天,其、“熊猫”、王某峰、盛某标、樊某、樊某康、陈某赢、邓某凯、夏某平、徐某聪、付某剑、陈某强、熊某义、熊某峰、周某宇、王某等人到滨湖桃苑小区里一辆帕萨特和一辆桑塔纳旁,一个黑胖男子开了一辆尼桑来,陈某赢叫大家去打车子,不要打人,后大家分别上了三辆车,其和徐某聪坐桑塔纳,徐某聪讲三里人护的赌场被抄了,这是去拦抄赌场的人。在颜司桥加油站拐弯处,碰到对方两辆车子,徐某聪开车撞对方一辆吉利金刚,并要车上的人下来,车上的人不下来,陈某赢打了开车的一巴掌,王某峰一刀把开车的人砍倒在地,陈某强、熊某义、王某拿柴刀追对方的人。此时来了一辆凌志越野车和一辆小车子,凌志车撞了一下熊光义,吴某浪、万某乐用石头扔这两辆车,这两辆车就走了,因帕萨特坏掉了,其这方坐另外两辆车离开。14、证人王俊峰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一天,其与陈某赢、樊某、邓某凯、周某宇等人开三辆车到颜司桥附近,用车与对方车辆相撞,并用砍刀追砍对方人员及车辆。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天热的时候,具体日期不记得,因其玩的赌场被一伙崽仂“抄”掉了,其与徐某聪、陈某赢等二十余人开三辆车子,到颜司桥加油站附近与对方车辆对撞,并持刀追砍对方。对方也来了一辆越野车撞其这方的人员。16、伤情鉴定:证实被害人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章某文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被害人郑某浩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被害人涂某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17、刑事照片及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砸毁车辆损失为12290元。1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车辆、带不锈钢管的镰刀。19、(2013)进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赢、周某宇、焦某辉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三、开设赌场罪2010年11月23日下午,吴某权、吴某盛、杨某鸿、徐某花(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进贤县三里乡黄某结家开楼设赌,召集杨某、余某兴、徐某辉、雷某、吴某辉、黄某平、吴某爱等人用扑克牌赌“三十二张”,并从中抽取非法所得“斗子钱”,并雇用被告人孙某某及吴某春(另案处理)等人在外望风,在进贤县公安局巡防员万某等人前去摸排时对巡防员万某等人进行追逐。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雷某、徐某辉、吴某辉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中旬,吴某权其等人在三里乡黄家村开设赌场,其等人在赌场参赌。2、证人吴某盛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中秋节后在吴某权等人开设的赌场收钱或看管钱箱。3、证人吴某权、徐某花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3日,其等人在三里乡黄家村委会黄某结家开设赌场。4、证人吴某春的证言:证实其喊名“华罗的”,2010年11月23日,其在三里乡黄家村开设的赌场负责接送望风的人员,其在路口对两个人进行追逐。5、同案人杨某鸿的供述:证实其于2010年11月23日到三里乡,并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3日上午,其在三里乡街上碰到“平的”叫其去赌场望风,“平的”将其带到一个地方望风,因“华罗的”发现有两个崽仂,并对这两个人进行追逐。7、进贤县公安局巡防员胡某军、万某的自述材料厂:证实2010年11月23日下午,其两人到三里乡黄家村委会黄有结家摸排开设赌场的有关情况,在进村的路上遭人追逐。8、(2013)进刑初字第53号、(2013)进刑初字第205号、(2015)进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吴某权、杨某鸿、徐某花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孙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在庭审中针对量刑情节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1989年11月9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胡某斌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伙同多人,持械斗殴致被害人徐某明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斗殴致被害人郑某浩、章某、章某文、涂某平受伤及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以协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斌的损失、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明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 铭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程兆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