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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代小纲与杨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纲,杨小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879号原告代小纲,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小均,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小纲与被告杨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小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代小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小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代小纲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