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俊亮、张发清等与张金有、张金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亮,张发清,张金有,张金才,张金付,勾件花,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亮,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发清(张德青),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有(张金友),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才,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付,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件花,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审被告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法定代表人张勤,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艮堂,系村委会支部书记。上诉人张俊亮、张发清(张德青)与被上诉人张金有(张金友)、张金才、张金付、勾件花、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张俊亮、张发清(张德青)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俊亮、张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峰,被上诉人张金有(张金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金明,被上诉人张金才、张金付委托代理人马金明,原审被告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艮堂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勾件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依合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兴元代理审判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