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侯代生、夏邑县丰运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代生,夏邑县丰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3号申请人:侯代生,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夏邑县丰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本院在执行侯代生与夏邑县丰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邑县丰运运输有限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夏邑县丰运运输有限公司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豫N×××××号重型货车一辆。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