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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英与被告封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封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670号原告张淑英,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封艳清,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张淑英与被告封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淑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英撤回对被告封艳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剩余6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