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舒林与湖北李时珍健康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林,湖北李时珍健康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75号原告:舒林。被告:湖北李时珍健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大道375号。法定代表人:汪超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林诉被告湖北李时珍健康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林于2016年3月2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舒林负担。审判员 王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