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娜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娜,商丘师范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乔传福,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代理人谢保健,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梦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师范学院,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司林胜,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乃军,该校五年制教育教学部副主任。上诉人张娜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娜于2015年3月1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3、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娜的诉讼请求。张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娜以诉讼请求不明确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商丘师范学院亦同意。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142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张娜撤回起诉及上诉。张娜于2015年10月29日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商丘师范学院,1、依法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793元;3、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本账户并补缴2007年8月份至今的相应保险费用;4、为原告补缴2007年8月份至今的住房公积金;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3号民事裁定,以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张娜的起诉。张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程香玲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笼统的,第二次起诉请求与第一次起诉请求有关联处,但不是诉的同一性,不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