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玉霞与王争光、高大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霞,王争光,高大龙,孙义学,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1民初332-1号原告侯玉霞,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争光,又名王小军,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高大龙,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孙义学,男,1969年8月11日生。被告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备战,经理。原告侯玉霞诉被告王争光、高大龙、孙义学、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霞撤回对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范鑫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