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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国涛、宋海真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涛,宋海真,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涛,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宋海真,女,汉族,居民,住鄄城县。代表人宋海真,女,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鄄城县。法定代表人丁杰。本院在执行李国涛、宋海真申请执行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宋海真等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二、申请执行人宋海真等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