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与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18号原告:王顺虎,男。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书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与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虎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