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景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412号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路东警盾家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于清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景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秀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金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