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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刑初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7刑初029号公诉机关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外号“阿飞”,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蓝山县公安局补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2015年1月2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的一天12时许,在蓝山县大洞乡大洞加油站附近路旁,被告人唐某某明知系盗抢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人民币10800元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经蓝山县公安局查实,该辆面包车为被害人段某某被盗的车辆,经蓝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9340元。该面包车于2014年1月7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某报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被盗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车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物品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系盗抢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泉审 判 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