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青岛瑞福霖纺织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梦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金梦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福霖纺织有限公司,安徽金梦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金梦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55号原告青岛瑞福霖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瑞萍。委托代理人万延森、王丽娇。被告安徽金梦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吉斌。被告安徽金梦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戴海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福霖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梦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梦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两被告已和解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福霖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3元,减半收取25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