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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宁宝生与金松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300号宁宝生、金松德:本院执行的宁宝生与金松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6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共计6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松德于2016年3月28日自动履行6250元全部义务,申请人宁宝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宁宝生与金松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