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郑秀丽与钱善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丽,钱善勤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907号原告郑秀丽,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钱善勤,男,51岁,汉族,鑫辉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丽诉被告钱善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无具体地址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秀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2758.50元由原告郑秀丽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山审 判 员 陈永梅人民陪审员 徐嘉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牡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