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银戈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银戈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468号之二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银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粮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钢,男,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被告武汉银戈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江辉,董事长。被告湖北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民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银戈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保全费2650元,共计6490元,由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占锋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