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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龙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