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程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晨光,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姚坤,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彭林保代理审判员 雷 略人民陪审员 陈小垂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