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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继明与吉林省制糖厂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继明,吉林省制糖厂破产清算组,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1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继明,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北街二委*组。委托代理人:赵文,男,汉族,1948年5月7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北街二委*组。委托代理人:陈秀兰,女,汉族,1947年8月14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北街二委*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制糖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齐桂斌,组长。委托代理人:成乐根,吉林省国华资产管理公司综合改革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齐桂斌,组长。委托代理人:成乐根,吉林省国华资产管理公司综合改革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继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制糖厂破产清算组、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继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陈秀兰,被上诉人吉林省制糖厂破产清算组、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成乐根、刘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赵继明主张的债权所指向的债务人应系吉林省制糖厂及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制糖厂破产清算组、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吉林省制糖厂及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七)项之规定,负有代表吉林省制糖厂、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责任,而非赵继明所主张债权的确认和清偿的义务主体。因此,吉林省制糖厂破产清算组、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赵继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一审原告赵继明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退还上诉人赵继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薛 淼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