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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戴腊湘与钟尚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腊湘,钟尚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221号原告戴腊湘。被告钟尚辉。本院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腊湘诉被告钟尚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戴腊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腊湘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戴腊湘负担。审 判 长  汪锦国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唐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