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东明、李新强等与周久长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明,李新强,周久长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53号原告:李东明,中国二十二冶北京天润公司职工。原告:李新强,无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新钢,退休工人。被告:周久长,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东明、李新强与被告周久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明、李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东明、李新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