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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马卫军与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军,沈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899号原告:马卫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街道谢家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5********。委托代理人:金燕东,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军与被告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马卫军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广宇 百度搜索“”